恋人之间本应是甜蜜和温暖,可他为什么对女友痛下杀手?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时冲动、意图杀害女友的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刘某系男女朋友。2019年3月11日,因刘某反复催要借款,郭某不耐烦遂心生杀念。当日13时40分许,其从厨房取来一根木质擀面杖,趁刘某在客厅瑜伽垫上低头看手机之际,猛击刘某后颈部致其晕倒在地,后又从卫生间取了一条毛巾捂住刘某口鼻。刘某清醒后挣扎求救,并呼叫其小名,郭某惊醒,遂放弃了杀害。两人先后报警后,郭某陪同刘某到医院救治,公安机关在医院将郭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庭审中,郭某向刘某道歉,表示自己一时冲动,害人害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采用擀面杖击打颈部、毛巾捂口鼻的暴力手段,欲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能自动放弃故意杀人行为,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作案后其主动打电话报警,并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接受救治,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吕华耕
作者/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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