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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无效,而且无良。
01解释权不是法律术语
解释权本身含义不明,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法律中也没有规定过这种权利。
法律中的解释通常是指针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其中有效力的基本只有两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顾名思义就是立法机关(人大、人大常委会)和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针对某一类事项或法律法规作出的细化解释和释明。商家当然无权对任何法律法规作出释明。
02无论如何理解解释权,商家都无权最终解释
即使认为这里的解释权是指,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商家有权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有一些文章提到该条款为重复使用的违法的格式条款,其单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属于无效。这种解读并无错误,但是并不能囊括所有情况,因为除了常见的职业销售者可能作出这种条款外,还可能存在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作出这种约定,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规定可能就无法适用了。
其实说到底,合同主体对于合同产生争议的,双方均无权作出所谓最终的解释,否则约定了这种条款的合同都将不存在争议,因为有解释权的一方可以直接取代人民法院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种条款显失公平,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才是这里所谓最终解释权的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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