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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公司让员工签奋斗者协议#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员工曾梦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鏖战”落下帷幕。员工向公司签署并提供的《奋斗者承诺书》也引发社会热议“承诺人深刻理解公司所处行业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竞争激烈而残酷。为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愿意长期艰苦奋斗,努力工作。承诺人承诺自愿成为奋斗者,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使离职,无权也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下面引发热议:“谁纳税多,谁合法”、“个人怎么斗得过公司呢”、“这不就是相当于旧社会的卖身契吗?”“我一冲动砸了刚买的华为手机!”也有声音认为:“承诺书,可视为真实有效。其目的是双方共同促进”、“首先感觉个人这点年终奖和后期无年终奖,这种水平,员工这些年个人表现可见一斑”、“你既要股权分红又要带薪休假,哪有这么多好事等着你!想的太美了吧!”
我们要问,《奋斗者承诺书》合法吗?
《承诺书》就解决一个问题:员工到底休不休年假?
第一问,员工放弃年假可以吗?
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是员工的法定权利,放弃年休当然也是员工的法定权利,因此年休的权利当然可以放弃。
第二问,在职员工签署任何弃权声明,当然是公司强迫!不然怎么继续任职?
从法律视野,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劳动关系具有天然的双方主体不对等性,这一点明显有别于普通的民法领域的主体平等关系。因此在劳动关系履行的过程中,双方主体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属性。这也是为什么《劳动合同法》立法时,采用倾斜保护的策略,而非平等保护的视野。
所以在判断《奋斗者承诺书》是否具有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时,是不是需要考虑员工身份的特殊属性的问题?当然,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裁判尺度,还是要给力挺员工派泼一盆冷水。手是长在自己身上的,字是自己的手签的,协议当然具有效力,除非员工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前述可以撤销的事由,举证责任在员工方。
第三问,在“996”盛行的今天,员工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曾梦告诉记者“其擅长的业务是在海外工作,在被华为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经历一些事情,加上疫情的影响,两年多来未再就业。同时,他对广东高院认定《承诺书》合法很无奈,也担心一些企业效仿。”高强度的加班,“狼性”的末位淘汰制度以实现员工的激励。如何在劳动合同法的项下,实现劳动者的收益与付出的合理化,或许是制度更应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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