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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农村,大多数男人都出去工作,家庭的生产、生活都交给了留守妇女,欲望呢?不仅是青年男女有,就算是老人也有,今天我们看下这个案例。
农村留守妇女李某在田间作业时,被同村六十多岁的男姓张某发现,张某见四周没人,便来了兴趣与邪念,想要抱住她,对其进行奸淫,可是呢李某前躲后闪地,双方来来回回十多分钟,张某由于年龄大,也并未得逞,李某大喊救命,可是四周并无一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对其张某讲到,晚上来我家比较好,不要在这里,他听到后离去,随即李某便报了警。
这也是一个真实案例改编,我们共同看看刑法对李某及张某是如何评价的?他们是否构成犯罪,若犯罪,触犯了哪个罪名?
我国的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见色起了坏心,想对其李某进行奸淫,可是并没有发生实际的犯罪后果,因此不能成立强奸罪既遂。
张某为了对李某进行奸淫,而想抱住李某,使他不能反抗,也就是为了强奸李某而进行了事前准备,这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犯罪预备的规定,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为犯罪预备。因此他欲抱住李某的这一行为应当定性为犯罪预备。
本案中在张某来来回回追赶李某过程中,李某为了保护自己的法益不受侵犯,对张某讲道:晚上来我家比较好,不要在这里,使张某放弃了本来可以进行到底的行为,他的这一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4条犯罪中止的规定,他是自动放弃此时犯罪结果发生的这种行为,因此应当定性为犯罪中止。
通过以上分析再结合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张某应当给予免除刑事责任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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