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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哲思享|代玉民:逻辑分析可以取消形而上学么——论冯友兰对逻辑句法理论的批判

时间:2022-12-21

形而上学命题多是看似表述某种知识,却无证实可能的假对象句子,因此,卡尔纳普拒斥作为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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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逻辑句法理论认为,假对象句子可翻译为句法句子,分析性的句法句子不涉及言语之外的对象,这样,看似表述某种知识的假对象句子就被取消了。形而上学命题多是看似表述某种知识,却无证实可能的假对象句子,因此,卡尔纳普拒斥作为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为挽救形而上学危机,冯友兰对逻辑句法理论进行了批判:(一)“翻译”问题。假对象句子与句法句子间的翻译并非一贯,而是分三种情况,“同义”的句子可相互翻译和取消,“等义”的句子可相互翻译,但翻译不能取消原句子,“既不同义又不等义”的句子不能相互翻译和取消;(二)“指称”问题。假对象句子与句法句子在言语之外都有指称对象,前者的对象是共相,后者的对象是第一层次的语言。实际上,假对象句和句法句子指称对象是否存在,是冯先生与卡尔纳普的根本分歧。从新理学角度看,这些指称对象存在,冯先生的批判确有道理,但逻辑句法理论也并不因此被完全否定。

关键词:冯友兰;逻辑句法理论;形而上学;卡尔纳普;新理学

20世纪20年代以来,维也纳学派以可证实性为标准,将不具备经验与原则上证实性的形而上学命题视为无意义命题。为揭示形而上学命题的似是而非,卡尔纳普(R.Carnap)在1934年提出了语言的逻辑句法理论,主张将形而上学命题之类的假对象句子翻译为分析性的句法句子,以此澄清其看似能表述某种知识的迷惑性。此后,奎因(W.V.O.Quine)批评卡尔纳普使用语义规则来解释“分析性”,并借助一阶逻辑的量词理论凸显关于本体论的承诺,以此维护形而上学。奎因对卡尔纳普的批判得到了西方哲学界的广泛认可,如克里普克(S.Kripke)从名词意义的不同解释的角度,普特南(H.Putnam)以“意向性”为切入点,否定了名词意义与指称对象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此外,亚布洛(S.Yablo)、凯利(M.Al-spector-Kelly)与查尔莫斯(D.Chalmers)都不同程度地肯定了奎因对卡尔纳普的批判,及其在广义的自然主义框架下对本体论合法性的辩护。

与奎因从否定“分析-综合”的区分出发来批判卡尔纳普不同,冯友兰是在肯定“分析-综合”的区分的前提下,对卡尔纳普的逻辑句法理论展开批判,以维护形而上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合法性。这样,以卡尔纳普为起点,在挽救形而上学的问题上,冯先生走了一条有别于西方分析哲学的道路。那么,冯先生是如何批判逻辑句法理论的?他的批判又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一、卡尔纳普的逻辑句法理论

在探讨冯先生的批判之前,有必要对逻辑句法理论进行简要说明。大体上,逻辑句法理论是一种关于语言的形式理论,它不涉及语言所表达的内容,而是借助形成规则与变形规则来建构说话的规则系统。比如,某一语言系统的“形成规则”,决定了该系统中句子如何由各种不同的符号构造出来;“变形规则”规定了如何将给定的句子变形为其他的句子。那么,逻辑句法理论如何澄清形而上学命题在表述知识方面的迷惑性呢?

在此,卡尔纳普区分了三种句子,如下表:

卡尔纳普认为,真对象句子涉及的是言语之外的对象,句法句子涉及的是语言表达的形式,假对象句子介乎两者之间,在形式上类似真对象句子,在内容上却等同于句法句子。比如,在“玫瑰花”的例句中,句子1a指称的是作为实际对象的玫瑰花,属于真对象句子;句子1c的指称对象并非玫瑰花,而是“玫瑰花”这个词,句子1c仅涉及语言表达的形式,属于句法句子。句子1b在形式上和句子1a有相同主语,看似也指称玫瑰花,但从内容上看,它却不能使人获得有关玫瑰花的知识,反而仅通过考察“玫瑰花”这个词就可知它是一个事物词,无需观察任何玫瑰花,即可知句子1b为真。可见,句子1b是介乎句子1a和1c之间的假对象句子。在逻辑句法理论中,假对象句子是说话的实质方式的句子,句法句子是说话的形式方式的句子。假对象句子在表述知识方面的迷惑性,正在于混淆了说话的实质方式与形式方式。对此,卡尔纳普表示:

这种实质方式的使用经常导致混乱和无谓的哲学争论,这种混乱和争论是能够通过把这些争论的论题翻译成为形式的方式来解决的。

如何将说话的实质方式的假对象句子,翻译为说话的形式方式的句法句子呢?例如,句子3b“这本书是讲非洲的”与句子3a“A先生访问了非洲”虽在形式上类似,但却有原则性的区别:“句子3a对非洲有所断定。句子3b,是相类似的,似乎对非洲有所断定,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那本书里,所论述的并不是非洲的一种性质,因为一个人可以知道有关非洲的一切事情,而对那本书却毫无所知。包含在这本书里的仅仅是‘非洲’这个词的一种性质。

另一方面,非洲确有一个性质,即它曾A先生所访问过。”也就是说,句子3b看似断定的是非洲,实际上断定的是“非洲”这个词,因而可将句子3b“这本书是讲非洲的”翻译为句子3c“这本书含有‘非洲’这个词”。通过将句子3b实质性的语言表达翻译为说话的形式方式,人们可知句子3b不能提供关于非洲的知识,以此可消除假对象句子在知识表述上的迷惑性。由此,句子2b“第一篇演讲是论述形而上学的”,可翻译为句子2c“第一篇演讲含有‘形而上学’这个词”;句子4b“昏星和晨星是同一的”,可翻译为句子4c“‘昏星’这个词和‘晨星’这个词是同义词”。同样,翻译取消了句子2b、4b关于形而上学、昏星、晨星的似是而非的知识表述。

在形而上学中,命题的表征能力源于其与事态、事实之间的镜像关系。也就是说,形而上学命题表述了关于某事态、事实的知识。实际上,形而上学命题只是看上去是在谈论某些对象,似乎是能够给予人们客观知识的综合命题,但这些命题往往不具备经验上和原则上的可证实性,因而可以通过变形规则将其翻译为纯形式的分析命题。这样,通过逻辑句法理论的翻译,可以清除形而上学命题在知识表述上的似是而非,因此,作为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也随之消解。

进一步看,说话的实质方式与形式方式的混淆之所以常引起哲学争论,是因为在于所说句子的语言表达形式不完备,即未提示出句子所适用的语言框架。对此,卡尔纳普以数的定义为例来说明:

假定两个哲学家进行争论,一方断言:“数是类的类”;而另一方则断言:“不对,数是原始的对象,独立的元素”。他们可能对于数究竟是什么的问题进行无休止的哲学辩论。但这样做,他们永远不能达到一致。

以语言框架为基础,卡尔纳普做出了“内问题”与“外问题”区分,“内问题”是在某一语言框架下谈某对象的问题,“外问题”则是超乎语言框架来谈某对象问题。也就是说,任何形而上学问题都是外问题,是关于语言用法的实践问题。就“什么是数”而言,这个问题属于超乎语言框架的外问题,两种关于数的定义都没有提示出它们所适用的语言框架,因而两种定义都不完备,容易引发争论。为解决关于数是什么的争论,卡尔纳普先将两个定义翻译为句法句子,第一个定义断定的是“数字的表达是第二级的类表达”,第二个断定的是“数字的表达不是类的表达,而是初级的表达”,进而,他提示出适用于两个定义的语言框架:在皮亚诺(G.Peano)的语言框架中,数字的表达是初级的表达,而在罗素(BRussell)的语言框架中,数字的表达是第二级的类表达。在明确句子所适用的语言框架后,这两种数的定义都为真,且彼此相容,相关的哲学争论随之消解。

可见,逻辑句法理论旨在将假对象句子翻译为句法句子,以分析性的句法句子澄清假对象句子似是而非的知识表述。进而,假对象句子引发哲学争论的原因及其解决之道,在于语言框架的缺乏与提示。因此,卡尔纳普主张借助语言框架的选择使形而上学问题由“外问题”转换为“内问题”,这样,可以消解语言的误用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无意义的争论。

二、冯友兰对卡尔纳普的批判

逻辑句法理论的创立,为卡尔纳普及维也纳学派拒斥形而上学提供了有力武器。冯友兰在肯定他们拒斥形而上学功绩的同时,也对逻辑句法理论进行了批判。

逻辑句法理论所拒斥的形而上学,是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即冯先生所谓的“坏底科学”。为此,逻辑句法理论将假对象句子翻译为句法句子,以句法句子取消假对象句子在知识表述上的似是而非。可见,翻译是逻辑句法理论拒斥形而上学的关键环节。在卡尔纳普处,任何假对象句子都可以翻译为句法句子,且翻译可以取消原句子。然而,冯先生认为,假对象句子与句法句子之间的翻译并非一贯,而是分为三种情况:

等义者可以互相翻译,但翻译后原语句并不因翻译而取消。同义者可以互相翻译。翻译后原语句亦可因翻译而取消。既不同义又不等义者,不能互相翻译。

与卡尔纳普类似,冯先生承认存在假对象句子与句法句子相互翻译,且翻译可以取消原句子的情况,但与卡尔纳普不同的是,冯先生认为这仅局限于假对象句子与句法句子“同义”的情况。以句子4b“昏星和晨星是同一的”为例,因为昏星与晨星指称的是同一个星,所以作为名词的“昏星”和“晨星”是同义词,此即句子4c“‘昏星’这个词和‘晨星’这个词是同义词”。可见,句子4b可以翻译为句子4c,且翻译可以取消句子4b。按冯先生的说法,“这两个语句是可以互相替代底,说了这一句,不必再说那一句,并没有少说甚么。”在此,冯先生将句子间的相互翻译和取消限定于同义情况,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逻辑句法理论借助翻译来取消所有假对象句子的尝试,同时,也为他辨析出句子翻译的其他情况留下了理论空间。冯先生指出,在同义翻译之外,还存在“等义”翻译与“既不同义又不等义”翻译的情况:

(一)“等义”翻译。以句子1b“玫瑰花是一个事物”为例,如果1b为真,那么1c“‘玫瑰花’这个词是一个事物词”为真,同样地,如果1c为真,那么1b也为真,两个句子属于真值相同的等义句子,可以相互翻译。不过,这两个句子却不能互相取消。在冯先生看来,句子1b是析理的句子,在分析玫瑰之所以为玫瑰者时,可知其蕴含物之所以为物者,故可说玫瑰花是一个事物;句子1c是辨名的句子,我们辨别“玫瑰”这个词,可知其属于事物词的类别,故可说“玫瑰花”这个词是一个事物词。在此,可由玫瑰花是一个事物,推出“玫瑰花”是一个事物词,不能由“玫瑰花”是一事物词,反推出玫瑰花是一事物。也就是说,句子1c只说到“玫瑰花”是一个事物词,不能由此推出玫瑰花是一个事物,即句子1b。因此,句子1c与1b之间虽能互相翻译,却不能互相取消。

(二)“既不同义又不等义”翻译。以句子2b与2c为例,按照逻辑句法理论,句子2b“第一篇演讲是论述形而上学的”可翻译为句子2c“第一篇演讲含有‘形而上学’这个词”,翻译后句子2b可被句子2c取消。冯先生认为,这两个句子不同义也不等义,不能相互翻译和取消,因为“包括‘形上学’之名底讲演,并不一定是一个形上学底讲演。一个人说个笑话,其中也可以包括‘形上学’之名。”在此,冯先生从“演讲”内容的角度,对句子2b与句子2c做出区分,句子2b“演讲”的内容是形而上学,而句子2c所“演讲”的不一定是形而上学。同样,就句子3c而言,“含有‘非洲’这个词”的书不一定是讲非洲的书,因而,句子3c和句子3b“这本书是讲非洲的”之间不能相互翻译和取消。在冯先生看来,若可以互相翻译和取消,那么,卡尔纳普的书也应因包含“非洲”之名,而成为一本讲非洲的地理书。

至此,冯先生辨析了逻辑句法理论中翻译的不同情况,否认了所有假对象句子都能被句法句子翻译和取消。某种程度上,这为形而上学命题的合法性提供了方法论层面的保障。

追本溯源,冯先生反对翻译可以取消所有假对象句子,原因在于他认为假对象句子不是似有所指的句子,而是实有所指的句子。也就是说,冯先生与卡尔纳普在翻译问题上的分歧,源于句子的指称问题。与卡尔纳普不同,冯先生主张假对象句子和句法句子都有言语之外的指称对象:

(一)假对象句子在言语之外有指称对象。以数的定义为例,卡尔纳普强调人们只能在某种语言框架下才能确定数是什么,不能凭空追问数本身。对此,冯先生表示异议。在他看来,尽管不同的数学系统关于数的定义不同,但仍可追问什么是数。因为虽然定义不同,但哲学家们所谈及的数必定存在共同点,这个共同点正是数之所以为数者。按卡尔纳普的术语,冯先生承认作为形而上学外问题的数本质、共相之类对象的存在。某种程度上,逻辑句法理论在取消诸如本质、共相等对象方面,存在着不足。形而上学命题实质性的表达方式常使人引发对事物本质的追问,对此,卡尔纳普坦言,“我不知道这样的一些问题如何能被译为形式的方式,或者说能被译为任何其他明确的和清楚的方式。”这表明,逻辑句法理论不能完全取消对事物本质的追问,只是回避了这一问题。冯先生抓住了这一点,他主张假对象句子在言语之外有指称对象,但不是经验对象,而是诸如“数”“事物”等共相。

(二)句法句子在言语之外有指称对象。从语言层次的角度看,假对象句子属于第一层次的语言,句法句子属于第二层次的语言。在第一层次的语言中,句子1b“玫瑰花是一个事物”以“玫瑰花”这个词指称玫瑰花,被指称的玫瑰花是语言外的客观对象;在第二层次的语言中,句子1c“‘玫瑰花’这个词是一个事物词”用“‘玫瑰花’这个词”这一名词指称“‘玫瑰花’这个词”,被指称的“‘玫瑰花’这个词”相对于第二层次的语言来说,也是客观对象。由此,冯先生通过区分语言层次判断出句法句子的指称对象是第一层次的语言,反驳了句法句子在言语之外没有指称对象的看法。一定程度上,这一反驳击中了逻辑句法理论的要害,因为句法句子若要通过翻译澄清假对象句子在知识表述上的似是而非,那么句法句子在言语之外就不能有指称对象。在此,冯先生辨析出了句法句子的指称对象,无疑坐实了并非所有假对象句子都能因翻译而被句法句子取消的主张。可见,揭示句法句子的指称对象,为冯先生批判逻辑句法理论加了砝码。

对于逻辑句法理论,冯先生从“翻译”与“指称”入手展开分析和辩驳,可谓慧眼独具。不过,冯先生在叙述卡尔纳普关于“形而上学”的例句时,加上了句子2a“第一讲是形上学”,但卡尔纳普的例句只有句子2b和2c,没有句子2a,这是冯先生细节上的一个小错误。总体上看,虽有瑕疵,但不影响他对逻辑句法理论的批判。冯先生的批判固然深入,那么,是否能驳倒逻辑句法理论呢?

三、冯友兰批判的合理性及其限度

冯先生的批判能否驳倒逻辑句法理论的问题,其实是他的批判是否具有合理性,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具有合理性的问题。逻辑句法理论的创立与维也纳学派对形而上学的理解密切相关,因此反思冯先生批判的合理性,有必要先考察冯先生与西方哲学家在形而上学方面的差异。

从命题形式的角度看,形而上学命题与科学命题都是综合命题,按洪谦的说法,维也纳学派以可证实性为标准,将具有经验上证实可能性的科学命题,视为有真有假的有意义命题,而不具有经验和原则上证实可能性的形而上学命题,则是一种无法判定真假的无意义命题。对此,卡尔纳普表示:

形而上学者的命题是不可被证实的,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情;因为如果他们要使它们成为可被证实的话,那末关于他们的学说的结论的真或假之判定就得要依靠经验,从而就属于经验科学的领域了。但这个后果,他们是想避免的,因为他们自命传授一种比经验科学有着更高水平的知识。这样,他们就不得不把它们的命题和经验两者之间的一切关系割断,而这样一来,他们就把他们的命题的任何意义都剥夺掉了。

可见,卡尔纳普与维也纳学派理解的形而上学是以综合命题为形式,但不具备可证实性的学问,这种学问不能表述客观知识,因为知识内容的真必须能够获得经验上的证实,形而上学命题不具备证实性,不能成为客观知识的载体。这样看来,形而上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是有缺陷的。所以,卡尔纳普创立逻辑句法理论,旨在拒斥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值得注意的是,奎因在本体论上强调“何物存在不依赖人们对语言的使用,但是人们说何物存在,则依赖其对语言的使用”,按王路的说法,奎因以一阶逻辑的量词理论来刻画关于本体论的种种承诺,使本体论进入了语用层面。某种程度上,本体论的语用化,弱化了形而上学作为一种客观知识的可能性。可见,卡尔纳普和奎因虽在“分析性”问题上态度不一,但在消解或弱化形而上学的知识形态方面可谓殊途同归。

20世纪以来,西方哲学家借助现代逻辑方法消解或弱化形而上学的知识形态,冯先生则坚信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不可摧毁。这是他与卡尔纳普、奎因的不同之处,也是他致力于批判逻辑句法理论的根本原因。为建构新的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冯先生跳出了只能以综合命题建构形而上学的限定,主张以分析命题进行建构。对此,他表示:

将来底新底形上学,必与西洋的旧形上学,不大相同。它须是“不著实际”底,它所讲底须是不著形象,超乎形象底。新底形上学,须是对于实际无所肯定底,须是对于实际,虽说了些话,而实是没有积极地说什么底。不过在西洋哲学史里,没有这一种底形上学传统。西洋哲学家,不容易了解,虽说而没有积极地说什么底“废话”,怎样能构成形上学。

冯先生认识到以综合命题建构形而上学是西方哲学的底线,若维持这一底线,形而上学就不能通过可证实性的检验,其或是遭到逻辑句法理论的直接拒斥,或是成为具有语用色彩的本体论承诺,作为结果,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即被消解或弱化。冯先生认为,建构新的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需要放弃综合命题,采用分析命题。鉴于西方哲学没有以分析命题建构形而上学的传统,故此,需要引入中国哲学,“在中国哲学史中,先秦的道家,魏晋的玄学,唐代的禅宗,恰好造成了这一种传统”。老子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庄子的“无有无名”,文益禅师的“僧问:‘如何是曹源一滴水?’师云:‘是曹源一滴水。’”等,都是分析命题,它们不仅在推演方面实现了形式化,而且“道”、“名”、“曹源一滴水”等核心概念,也都是形式化了的共相。承认分析命题指称的共相的存在,是冯先生与维也纳学派在分析命题上的差异,也是分析命题能够建构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的原因。对此,冯先生表示:

照维也纳学派的此一种说法,分析命题是一种命题,其是真靠其中所包括底符号的定义。

照我们的看法,若没有理,就不能有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分析命题。

理是永恒底,所以分析命题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我们若用这个回答,我们就需承认有永恒底理。

在冯先生看来,维也纳学派将分析命题的真归为约定论,如“或者有些马是白底,或者无马是白底”命题,我们可从“或者”这个符号的定义来判断这个命题的真,无需实际观察马的颜色。不过,这种约定论面临着困难,以涵蕴关系为例,“‘如果……则’所表示底关系,就是涵蕴的关系。有涵蕴的关系,必有涵蕴之所以为涵蕴者,这就是涵蕴之理。人对于此理底知识,是涵蕴之概念。”可见,符号虽可以人为约定,但符号总是有所指称,符号所指称的对象,如涵蕴之理,是不能人为约定的。就此,冯先生认为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分析法关注于概念分析,是一种辨名的方法,而他主张逻辑分析法的功能在于“析理”,即揭示分析命题所涵蕴的理,即共相,这是分析命题表述客观知识的依据。按冯先生的说法,“分析命题对于事实无所肯定,其所与我们的知识是形式底知识”。因此,基于辨名析理的分析命题,冯先生可以建构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新理学就是受这种传统的启示,利用现代新逻辑学对于形上学底批评,以成立一个完全‘不著实际’底形上学。

大体上,新理学由四组命题构成:

(一)凡事物必都是某种事物,某种事物是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即“有物必有则”;

(二)事物必存在,存在底事物必都能存在,能存在底事物必都有其所有以能存在者,即“有理必有气”;

(三)事物的存在都是其气实现某理的流行,所有流行的总体是道体,即“无极而太极”;

(四)所有的存在的总体是大全,大全是一切的存在,即“一即一切,一切即一”。

在新理学中,冯先生吸收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分析方法以强化中国哲学的“辨名”能力,同时,引入中国哲学的“析理”因素,将“理”、“道”、“无”等中国哲学本体概念改造为分析性的形式,以此凸显共相的存在。可见,新理学是以分析命题为架构的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它所提供的不是经验知识,而是关于共相的知识。

返回到逻辑句法理论,冯先生的批判以新理学为依据。比如,卡尔纳普主张句法句子可以翻译并取消所有假对象句子,冯先生辨析出假对象句子与句法句子之间存在“等义”、“同义”与“既不同义又不等义”三种情况,得出并非所有的假对象句子都能被句法句子所翻译和取消的结论。进而,他将此论断归因于两种句子各有指称对象,其中,假对象句子的指称对象是共相。胡军、郑家栋认为新理学“承认共相世界或理世界的实有”,是“关于抽象的、一般的理即共相的学问”。也就是说,承认共相的存在,是作为知识形态形而上学的新理学的立论基础。冯先生以共相为假对象句子的指称对象,以此反驳卡尔纳普关于假对象句子是似有所指的论断,这是冯先生以新理学为依据批判逻辑句法理论的明证。可见,逻辑句法理论中“翻译”与“指称”的失效,与冯先生的新理学立场关系密切。故此,从新理学角度看,冯先生对逻辑句法理论的批判具有合理性。

不过,来自新理学的批判虽有道理,但不能完全否定逻辑句法理论。比如,句子3b“这本书是讲非洲的”是假对象句子,仅凭这个句子,我们不能获得关于非洲的任何知识,对没有获得相关知识的我们而言,读句子3b的效果只相当于知道了“非洲”这个词。此时,句子3b“这本书是讲非洲的”对我们而言,等同于句子3c“这本书含有‘非洲’这个词”。按此思路,所有假对象句子都可被句法句子翻译和取消。可见,逻辑句法理论是自洽的。其实,卡尔纳普的逻辑分析仅限于句子的形式,不涉及句子之外的对象,而冯先生的逻辑分析则注重句子的内容,比如强调含有“非洲”这个词的书,不一定是讲非洲的地理书,因而主张句子3b与3c之间不能互相翻译和取消。冯先生的批判从对句子形式的分析转向对句子内容的分析,特别是强调假对象句子以共相为指称对象,实际上,这已超出卡尔纳普仅对句子形式进行逻辑分析的边界。在新理学语境中,冯先生的批判有合理性,但跳出新理学背景,回到卡尔纳普的立场,他的批判便不能驳倒逻辑句法理论。因此,新理学既是冯先生批判逻辑句法理论的合理性来源,又是其限度所在。

四、余论

对于逻辑分析能否取消形而上学,创立逻辑句法理论的卡尔纳普,主张借助逻辑分析拒斥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将其归于情感表达的艺术领域。奎因虽对卡尔纳普有所批判,但他主张借助量词理论揭示不同语境下的本体论承诺,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形而上学的知识地位。与卡尔纳普和奎因不同,冯先生不赞成取消或弱化形而上学的知识形态,他借力中国哲学突破西方传统形而上学,以分析命题建构新的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即新理学。这种新形而上学若要成立,必须回应逻辑句法理论对形而上学的批判。因此,冯先生在1946年出版的《新知言》中,批判了逻辑句法理论的“翻译”与“指称”问题。这一批判虽有道理,但仅限于新理学语境,不能以此完全否定逻辑句法理论。

20世纪以来,以西释中的“反向格义”成为中国哲学研究的主流形态。在这一趋势下,实用主义、新实在论、马克思主义、现象学、直觉主义、解释学、政治哲学、生态哲学等,成为诠释、重构中国哲学的依据。不可否认,“反向格义”是推动中西哲学对话、融合的有效途径,此外,如何从中国哲学的立场、角度,来反思西方哲学面临的问题,亦是中国哲学现代建构的题中之义。在此背景下,冯先生对逻辑句法理论的批判,在挽救当时的形而上学危机的同时,彰显了融合中西哲学优长的新理学,推动了中国哲学的现代化、国际化。受冯先生的启示,在中西哲学对话与会通更加紧密的21世纪,如何在深入推进以西释中的同时,发挥中国哲学的特质与优势,以回应当前西方哲学的问题,无疑是当代中国哲学家们不可回避的时代使命。

本文选自《自然辩证法研究》第36卷第10期

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 65 批面上资助项目“逻辑方法与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建构研究”( 2019M650109)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 代玉民( 1989—) ,河北涿州人,哲学博士,南京大学哲学系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 中国哲学。

编辑 / 王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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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意境的句子 句句压抑 送给深夜孤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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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2 #经典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