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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开出了处罚“虚假诉讼”第一单,决定对作虚假陈述的原告周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打响了怀远法院整治虚假陈述行动的“第一枪”。
怀远法院龙亢人民法庭于8月6日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宫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周某于9月24日向被告宫某出借100000元,宫某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张某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5月,周某收到宫某卖车款40000元。然而周某在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在法庭调查中故意隐瞒该笔款项的存在,且庭审中拒不承认又难以自圆其说,在法庭向其宣读关于虚假陈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措施后,原告周某承认自己作了虚假陈述,并当庭书写《悔过书》,认可收到40000元的事实。
为非法获取不当利益,原告周某试图隐瞒被告宫某还款40000元的事实,周某在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既违反了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基本诉讼原则,又逾越了法律红线,周某故意隐瞒被告已经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且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按虚假诉讼处理,周某的行为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予以惩戒。怀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的决定。
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会严重损害相对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会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增加难度,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怀远法院注重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动履职担当,作出该院“虚假诉讼”处罚决定第一单,旨在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觉敬畏法律,严守诚信诉讼的底线,营造良好诉讼环境。(房路遥)
【来源:安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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