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因发生事故造成损坏的,一般做法是先由评估机构对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再送去维修点进行维修,由责任方支付维修费用。
然而在实际中,对于事故车辆未经定损就送去维修的,如果保险公司对修理费用无异议的,此时问题不大。
但如果对方对修理费用有异议的,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答。
案例详情:
2008 年 6 月, 王某在保险公司就其所有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2008年 9月, 王某驾驶货车将张某的宝马撞损。后王某赔偿张某123486元。
依照王某与保险公司约定,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商业保险金 100000 元、 修车费 9840 元。
后保险公司对王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纠纷,于是,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认为, 王某货车的修车费用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差距太大, 王某的修车费为9840 元, 而保险公司定损为 3000 元;
此外,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负责第三者的车辆贬值损失 17000 元。
法院认为,王某因交通事故对于其所有的货车进行了修理, 并已实际支出了相关修理费用。
虽保险公司以实际修理费用高于其定损费用为由,不同意对于超出部分的修理费承担责任, 但其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王某所支出费用存在不合理或扩大损失的内容。
同时,经法院释明保险公司亦自行放弃了,对于货车受损部分及修车费用是否合理的鉴定评估。
此外,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曾对王某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应当无效。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给付王某赔偿金109840元。
懂宝总结:
当实际修车费与定损不一致时, 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实际发生修车费用为准,还是以保险公司的定损为准?
在实践中,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出事故受损车辆的定损与理赔统一标准。
所以,事故定损实际上最终都是由作为车险合同一方的保险公司说了算,从而很大程度上使得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普遍偏低, 与实际维修费用相差悬殊, 而且也经常出现保险公司定损不及时,导致事故车辆修理不及时的情况。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应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具体如下:
1、考虑车主、保险公司对确定车辆损失过程中的过错。例如:车主对确定损失的基本证据灭失具有过错,或者保险公司不愿意配合车主去定损等,过错较大者应承担较重的责任。2、结合事故现场车辆图片、修理清单等证据,扣除明显示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修理费用。3、以恢复原状作为准则,考察受损车辆修理项目与修理方式的合理性。4、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少车主主张的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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