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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5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网安大队接到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扬言实施爆炸恐怖信息。
云岩网安大队民警锁定了网民身份为家住安顺市的余某。
工作专班兵分两路紧急开展处置工作:
一组工作队包括警力30名,警车10辆,搜爆犬3只到**商城开展现场搜爆处置,幸运的是,未发现异常情况。
另一组工作队带赴安顺市开展抓捕工作。在网安支队技术支撑及安顺警方的通力合作之下,于3月16日下午在安顺市西秀区将余某抓获归案,在其家中搜查未发现相关爆炸物品。
经审讯,余某对自己在微信群内发布“抱炸药包炸**商铺”恐怖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于发布涉恐信息的原因,余某表示,因为自己购买的**商铺租金问题未能解决,每月贷款压力大,气急之下发出此言论。
目前,云岩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余某刑事拘留,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网警有话说
生活很难,遇事以威胁公共安全作为代价,公众不答应,法律不允许。
商铺买卖问题,与开发商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法院起诉,都是正当维权途径。
愿国家安宁,人心不燥。
网警普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来源:云岩网安、贵阳网警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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